一、设置要求
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2.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3.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二、系统设施及设置要求
1. 排烟风机
1)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2)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3)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
2. 排烟管道
1)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2)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3)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6)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7)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排烟防火阀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排烟阀(口)
1)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标准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符合第2)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标准规定计算确定。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2)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5m/s。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5. 固定窗
1)布置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设置及有效面积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挡烟垂壁
1)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
3)挡烟垂壁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
三、系统控制
1.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2.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6.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2.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3.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二、系统设施及设置要求
1. 排烟风机
1)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2)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3)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
2. 排烟管道
1)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2)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3)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6)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7)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排烟防火阀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排烟阀(口)
1)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标准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符合第2)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标准规定计算确定。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2)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5m/s。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5. 固定窗
1)布置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设置及有效面积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挡烟垂壁
1)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
3)挡烟垂壁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
三、系统控制
1.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2.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6.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